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DV-113-補-1710-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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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彰、王雅婷、莊淑萍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91,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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