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V-113-補-1715-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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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朱桂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秀等5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其前配偶陳志昌,與被告陳清秀、陳清美 、陳俞惠、陳清月、陳月圓(以下合稱被告)同為訴外人陳貴義、陳熊秋玉之子女,原告與陳志昌結婚後,代陳志昌及被告照顧陳貴義、陳熊秋玉,累積扶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各500,000元,共計2,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