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DV-113-補-1722-20250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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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6,2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