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V-113-補-1735-20250219-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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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長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明霞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4日113年度補字第1735號裁定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聲明原裁定廢棄, 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繳 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