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V-113-補-175-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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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黃子芸 被 告 蕭詠騏即蕭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黃麗美、林應宏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將附表一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附表一丙欄所示抵押權(下稱丙抵押權)予原告指定之被告,後黃麗美於109年10月20日再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並將系爭房地設定附表一丁欄所示抵押權(下稱丁抵押權)予原告指定之被告,嗣黃麗美於110年3月間欲清償上開借款及請求塗銷丙、丁抵押權登記,惟被告迄今仍拒絕塗銷,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終止兩造間就丙、丁抵押權之借名登記契約,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767條第2項、第184條等規定,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丙、丁抵押權移轉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為系爭房地同路段相鄰之不動產,類型亦為透天厝,土地使用分區亦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屋齡約55年間,土地與建物之面積均與系爭房地相差無幾,而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於110年11月27日實價交易價格為6,700,000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書面資料在卷可佐,以之作為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市場交易價格應屬適當,即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6,700,000元,另丙、丁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為2,00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先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低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2,000,000元,備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先備位請求間具有競合關係,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一: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所有權人) 丙(抵押權) 丁(抵押權) 1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使用分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黃麗美 登記日期:109年1月22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鳳專字第001780號。 權利人:蕭明政。 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元。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應宏(全部)、黃麗美(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同左列土地及建物之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109年10月21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鳳專字第026070號。 權利人:蕭明政。 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元。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麗美(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同左列土地及建物之權利範圍。 2 高雄市○○區道○○段00○號建物(門牌:自治街29巷17號,層數:2層、層次:1層32.01平方公尺、2層39.22平方尺、騎樓8.33平方公尺,建築完成日期:58年3月20日)。 黃麗美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及建物(實價登錄) 交易日期 交易總價 交易總面積 1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所坐落土地(高雄市○○區道○○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10年11月27日 6,700,000元 22.91坪(即建物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