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V-113-補-1786-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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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599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