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V-113-補-1795-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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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新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新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420元。 理由: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20931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7,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420元。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3 表明編號2所示事項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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