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V-113-補-1802-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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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2號 原 告 顧玉仙 被 告 曾瓊珍 楊謝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5定有明文。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為不動產所有人所有權之擴張、鄰地所有人所有權之限制,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不動產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又其不動產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不明時,應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不明時,以需役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再以7年權利價值為計算標準核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29號、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袋地,對被告曾瓊珍所有同段472、473-1地號土地,及被告曾瓊珍、楊謝美淑共有之同段470-1地號土地(下合稱鄰地)有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系爭土地因得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計算,惟經通知原告查報系爭土地因此所增價額,原告無法提出,復無鑑價資料等相關客觀事證得供參酌,是此部分價額不明,揆諸前揭說明,爰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以系爭土地起訴時民國113年度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總額4%計算7年,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955,352元(計算式:面積5,819.5㎡×1,200元/㎡×4%×7=1,955,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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