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補-235-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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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張譽鐘 上列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而聲明異議,其書狀應記載原告所認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2項明揭其旨。復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明文在案。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有附表所示情形不 符合上開規定,致本案請求審判之範圍不明,亦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應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 理由:原告起訴狀僅泛稱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81374號實行分配,對債務人法拍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6樓房屋10,051,100元之分配,應調整為給予「債權人」497,037元等語,然未指明該處「債權人」究指何人,亦未之說明具體表明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內容(即何次序所分配之金額應如何變更,被告應予剔除多少金額而不得列入分配,或應予變更為多少金額),且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應予補正。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為何)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起訴狀未表明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為何及其原因事實(原告表示本件係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說明分配表應如何調整之原因事實,並於編號1之聲明表明)。 3 表明編號1、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若有證物,均需含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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