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SDV-113-補-436-20250318-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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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麗錦 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先優先購買權存在 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6日113年度補字第436號裁 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