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DV-113-補-552-20241114-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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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涂賢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黎淑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 佰貳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原起訴主張被告需應給付抗告人被侵權詐取不當 利益合計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及按月給付以前揭不當利益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補償13,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977,500元,而命抗告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惟抗告人未繳納,並於113年9月30日提出抗告狀,稱本件係主張在被告未返還前揭不當得利前,求償慰撫金100,000元及利息補償13,750元,被告應給付抗告人合計113,750元等語。依抗告人抗告狀所載請求內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