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無效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3-補-597-2024102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韓宗德 被 告 王咨翔 黃信哲 被 告 青島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昱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信哲未經被告青島新城乙區管理委 員會(下稱管委會)同意,竟擅自以管委會名義於民國113年3月4日張貼公告,管委會嗣於同年月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下稱系爭會議),並作成「議題一:罷免一般管理委員韓宗德(即原告)之管理委員資格。罷免成功後四年內不得於本社區參加管理委員候選人選舉」、「議題三:解散管理委員會,重新選舉管理委員,並於15日內完成選舉及交接」之決議(下合稱系爭決議),然系爭會議係違法召集,所作成之系爭決議自屬無效;退步言,縱非無效,因系爭會議發起人被告王咨翔非區分所有權人,原告亦得請求撤銷。復因王咨翔、黃信哲於系爭會議中指謫原告惡意阻擋訴外人劉燦宏前來社區接班,逼迫劉燦宏離開等語,侵害原告之名譽,而變更後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管委會於113年3月6日召開系爭會議作成之系爭決議無效,第2項請求王咨翔、黃信哲應將本件判決全文張貼於青島新城乙區社區內公佈欄1個月,第3項請求王咨翔、黃信哲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0元;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管委會於113年3月6日召開系爭會議作成之系爭決議,第2項請求王咨翔、黃信哲應將本件判決全文張貼於青島新城乙區社區內公佈欄1個月,第3項請求王咨翔、黃信哲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0元。 三、查原告變更後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 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之;第3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茲因先位聲明第1項、第3項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0,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第2項請求王咨翔、黃信哲張貼本件判決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而因不同被告為不同訴訟標的,故原告就王咨翔、黃信哲之請求,各應徵裁判費3,000元,則原告先位之訴,合併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05元(計算式:20,305元+3,000元+3,000元=26,305元)。至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亦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亦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0,000元定之;第3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茲因備位聲明第1項、第3項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0,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第2項請求王咨翔、黃信哲張貼本件判決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裁判費3,000元,則原告備位之訴,合併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05元。又因先位與備位之訴相互間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合併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