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補-609-20241111-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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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沛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等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113年度補字第609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聲明原 裁定廢棄,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 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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