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3-補-610-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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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李蓉蓉 李文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 被 告 李文軒 李健華 李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日起訴,主張原告李蓉蓉、李文安與 被告李文軒係訴外人李永廷之繼承人,李永廷於104年7月19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李蓉蓉、李文安遂與李文軒協議,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比例各3分之1借名登記在李文軒名下,後李文軒於107年4月12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李健華、李婉華,所有權比例每人各2分之1,被告所為係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與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請求返還之債權,乃以起訴狀繕本送達李文軒,終止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關係。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有權比例3分之2,於107年3月28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無效,及於107年4月1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聲明第2項請求李健華、李婉華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比例3分之2,於107年4月1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李文軒所有;聲明第3項請求李文軒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比例各3分之1移轉登記予李蓉蓉、李文安。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李文軒給付李蓉蓉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李文軒給付李文安2,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查先位聲明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應各以系爭房 地所有權比例3分之2之市價核定價額,審酌與系爭房地同社區(鳳山建國新域)門牌號碼鳳山區建國路二段79號5樓建物、鳳山區建國路二段65號2樓建物,於113年4月間分別以每坪157,098元、每坪162,198元售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以每坪160,000元核算系爭房地市價,應趨近於客觀交易價格,依系爭房地總建坪45.28坪【計算式:〈(81.29㎡+9.21㎡+45,028.25㎡×131/100000)+(88.2㎡+9.21㎡+45,028.25㎡×142/100000)×13/10000〉×0.3025=45.28坪,取至小數點第2位】計算,系爭房地之市價應為7,244,800元,先位之訴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4,829,867元(計算式:7,244,800元×2/3=4,829,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訴訟目的均係為取回系爭房地所有權比例3分之2,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擇其中較高者定為4,829,867元。又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與先位之訴間具有競合關係,應擇高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現登記所有權人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131 李健華、李婉華(比例各2分之1) 2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0000000000分之1846 李健華、李婉華(比例各2分之1)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建國路二段83號6樓,層數:12層、層次:6層、層次面積:81.29㎡、總面積:81.29㎡、陽台:9.21㎡,含共有部分7393建號〈面積45,028.2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1) 全部 李健華、李婉華(比例各2分之1) 4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建國路二段73號,層數:12層、層次:1層、層次面積:88.20㎡、總面積:88.20㎡、陽台:9.21㎡,含共有部分7393建號〈面積45,028.2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2) 10000分之13 李健華、李婉華(比例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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