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DV-113-補-652-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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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陳葉榮妹 訴訟代理人 呂坤宗律師 被 告 王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 爭房地),登記如附表一丁欄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迄今存在已21年之久,債權請求權顯罹於時效,且依常情而言,倘原告未為清償,被告應已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登記妨害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狀態,爰依民事訴訟法247條第1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第2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又與系爭房地同社區(前峰國宅)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於113年4月2日實價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35,250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書面資料在卷可佐,依每坪230,000元核算系爭房地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應屬適當,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335,914元(計算式:建物面積62.32㎡×0.3025×230,000元=4,335,914元),另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為2,00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額,各核定為2,000,000元,因原告上開請求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具競合關係,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一: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權利範圍) 丙(所有權人) 丁(抵押權)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522平方公尺) 10816分之28 陳葉榮妹 登記日期:88年1月6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鹽專㈡字第000210號。 權利人:王秋智。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2,000,000元。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葉榮妹。 設定權利範圍:同左列土地及建物之權利範圍。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3平方公尺) 10816分之28 陳葉榮妹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九如四路1991巷9號6樓之2,層數:12層、層次:6層〈層次面積62.32平方尺〉)。 【交易總面積為62.32平方公尺】 全部 陳葉榮妹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及建物(實價登錄) 交易日期 交易總價 交易總面積 交易單價 1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巷0弄0號7樓之2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所坐落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16分之32、前峰段194-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816分之32) 113年4月2日 5,350,000元 22.74坪 每坪23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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