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V-113-補-704-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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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王貞 被 告 永恆鳳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若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永恆鳳凰大樓(下稱系爭大樓)於民國11 3年2月25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議案四作成「維持現狀平面停車位」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影響原告所有之平面車位(下稱系爭車位)之交易價值及使用方式,而聲明訴請確認系爭決議無效。查該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就前揭請求之得受利益,最高應為其對系爭車位之使用權益,即應以系爭車位之價額為準。參酌原告陳報系爭車位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120,000元,有原告陳報狀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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