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DV-113-補-710-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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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林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其 戶籍地於113年5月27日遷入金門縣○○鎮○○○0號(後於113年10月23日再遷至金門縣○○鎮○○○00○0號),嗣經本院詢問,聲請人表明其實際住居地係在金門縣,有聲請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破產宣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