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3-補-805-20250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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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許小慧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被 告 陳泓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復按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此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此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3年5月2 日就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0)及坐落其上同段1164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權利範圍全部,與上開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不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其為請求權人、原告為義務人,於113年5月2日就系爭房地,內容為保全該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原告第一、二項聲明之請求,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參酌系爭房地同社區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6樓之1房地於111年5月間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3,579元,有原告陳報狀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7,724,948元【計算式:(層次總面積123.60㎡+共有部分556.18㎡×370/10000)×53,579元=7,724,9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24,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