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委員選舉無效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3-補-879-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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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曾素珍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愛琴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勤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16日管理 委員之選舉無效;備位聲明撤銷113年6月1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案由四:新任委員選舉開票之會議決議。其訴訟標的係選舉行為之決議,非屬身分權或親屬關係,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又因先位與備位之訴相互間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擇高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