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V-113-補-895-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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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李美娟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宏泰人壽健康一世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及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宏泰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宏泰人壽醫吉讚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宏泰人壽滿天星豁免保險費附約(乙型)之保險契約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陳報其得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000元,有原告民事準備書狀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救字第7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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