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准抵押權塗銷登記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DV-113-補-924-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准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鄭偉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之405)於民國89年7月16日死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為鄭偉民之遺產管理人,因鄭偉民為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聲請人為申辦塗銷鄭偉民就上開土地之抵押權登記,聲請法院核准。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規定「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