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DV-113-補-943-20241231-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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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李秀蓮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李柏萱 李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被告「李雅萱」之記載,應 更正為「李柏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據原告民國113年12月23日具狀表示起訴狀當事人欄有關被 告李雅萱之記載,係「李柏萱」之誤繕,聲請更正等語。茲因本院民國113年8月19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