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V-113-補-973-202410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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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周建勳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被 告 周子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再按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萬分之30)及其上同段13673建號(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17,下合稱系爭三民區房地)、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8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下合稱系爭鼓山區房地)、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萬分之1524)及其上同段60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3樓,下合稱系爭鹽埕區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三民區、鼓山區及鹽埕區房地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1/2計算。 三、原告經通知後固具狀表示因與本件請求標的鄰近之交易鮮少 ,查無鄰近相似條件之不動產交易資料等語,然就系爭系爭三民區房地部分,該房地為屋齡約33年、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其同棟大樓之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8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坪232,985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茲系爭三民區房地之建物面積加計附屬建物面積、共有部分面積後,合計為45.40㎡【計算式:26.43㎡+5.78㎡+(8,244.84㎡×16/10000)=45.40㎡,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以此計算系爭三民區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3,199,699元(計算式:45.40㎡×0.3025×232,985元=3,199,6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爰核定原告請求分割系爭三民區房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99,850元(計算式:3,199,699元×原告應有部分1/2=1,599,850元);至系爭鼓山區、鹽埕區房地部分,因查無與該等房地鄰近條件相當之近年交易實價資料可供參酌,審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地價評議委員會調查轄區內土地交易價格之狀況,對土地實際價值逐年評估及調整之結果,與土地實際價值應為相當,房屋課稅現值則屬經政府機關核定具客觀基準之數據,依前揭說明,自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是以起訴時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406,800元、679,400元作為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應屬適當,故系爭鼓山區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562,800元【計算式:(77㎡×28,000元/㎡)+建物課稅現值406,800元=2,562,800元】、系爭鹽埕區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035,303元【計算式:(127㎡×41,000元/㎡×1524/10000)+(90㎡×41,000元/㎡×1524/10000)+建物課稅現值679,400元=2,035,303元】,有系爭鼓山區、鹽埕區房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鹽埕分處113年7月31日高市稽鹽房字第1137958286號函所檢附課稅明細資料在卷可稽,再以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1/2計算,則就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鼓山區房地、鹽埕區房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281,400元、1,017,652元。又因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98,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