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3-補-986-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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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 法定代理人 王志斌 被 告 涂文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訴主張其對被告涂文珠存在債權 ,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7月15日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95元,前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7560號債權憑證,聲請對涂文珠強制執行,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0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涂文珠對於被告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之股東往來債權,因涂文珠對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之出資額為5,000元,佔資本額比例5%,涂文珠對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應存在股東往來債權195,871元(計算式:3,917,420元×5%=195,871元),惟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向系爭執行事件具狀聲明異議主張涂文珠對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無股東往來債權存在,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涂文珠對安暘咖啡蛋糕烘培坊有股東往來債權存在,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實施強制執行所得受償之195,87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871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