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V-113-訴-1000-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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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艾菲美文創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焦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艾菲美文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艾菲美公司 )於民國109年9月1日邀同被告焦晶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5萬元、45萬元、5萬元等4筆貸款,合計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按月繳納本息(寬限期一年),計息方式則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計年率1.095%即1.94%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償還本息時,自遲延時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並於111年8月向原告申請寬限期再延一年,即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8月1日止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詎艾菲美公司自113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72萬2,61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焦晶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艾菲美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增補條款契約書、攤還紀錄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59頁),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為真實。是艾菲美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焦晶既為艾菲美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 1 332,372元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0%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2 32,709元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815%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3 324,821元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815%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4 32,709元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815%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前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合計 722,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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