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V-113-訴-1013-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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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張中乙 被 告 沈室志 陳庭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鄭凱元 柯淑君 鄭弘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叡律師 被 告 陳建澄 蘇芳儀 陳柏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仁志律師 被 告 唐○哲(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唐○卿(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六時。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 定之;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16時 宣判,惟該日為星期日,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認有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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