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訴-1013-20241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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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張中乙 被 告 鄭○元(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鄭○昇(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叡律師 被 告 柯○君(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十五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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