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V-113-訴-1035-202502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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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吳美瑩 吳美玉 吳美蓉 兼上3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美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翰、林育如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 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