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V-113-訴-1041-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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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蔡寅章即堅邑工程行 簡淑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寅章即堅邑工程行、簡淑苓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 參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寅章獨資設立堅邑工程行並分別向原告為 下列借款:㈠於民國109年5月22日,以自己及被告簡淑苓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5萬元、5萬元,合計1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每月1期共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485%機動計息(目前為2.08%)。㈡又於110年1月22日,以自己及被告簡淑苓、訴外人簡有生(已於112年9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楊小玲、簡祺爍、簡荷露均於法定期間聲明拋棄繼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95萬元、5萬元、160萬元、40萬元,合計3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1月22日,每月1期共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2.17%)。以上各筆借款均另約定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息20%計付之違約金;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蔡寅章即堅邑工程行於112年5月18日起陸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簡淑苓為被告蔡寅章即堅邑工程行之連帶保證人,對前開債務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保證書、約 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55頁)為證,核屬相符,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蔡寅章(即堅邑工程行)為借款人,被告簡淑苓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對附表所示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本金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1 95萬元 38萬8744元 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08% 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5萬元 1萬9618元 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08% 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3 95萬元 51萬6579元 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4 5萬元 2萬6357元 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5 160萬元 87萬0029元 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6 40萬元 21萬0875元 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合計 400萬元 203萬2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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