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DV-113-訴-1127-202410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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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易佑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易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易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易佑公司)於民國 112年8月17日邀同被告盧易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為112年9月23日起至115年9月23日止共3年,分36期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加碼2.97﹪機動計算。如遲延還本付息,須加付自應繳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之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此借款有申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間接保證7成,原告為利於帳務處理,將此筆200萬元借款分成有擔保部分、無擔保部分各140萬元、60萬元記帳。詎易佑公司於112年12月25日後未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剩餘借款本金184萬3450元(有擔保部分129萬419元+無擔保部分55萬3031元=184萬3450元)、利息(按未依約清償當時之原告企業換利指數1.51﹪加年利率2.97﹪即4.48﹪計算)、違約金。又盧易佑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4萬34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催放帳戶最近繳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㈢原告主張易佑公司邀同盧易佑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貸而未依約清償等情事,既堪信為真,則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4萬34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1 1,290,419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48﹪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553,031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48﹪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1,843,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