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訴-1155-20241127-4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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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國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7,386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4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查(本院卷第105-107頁)。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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