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V-113-訴-1170-202503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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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鄭素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 在等之訴,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