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V-113-訴-1170-2025032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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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鄭素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3 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00元,查上開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