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V-113-訴-12-20250325-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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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崧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欣誼、曾威翔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12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97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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