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訴-1227-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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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7號 原 告 林子鈺即游淑惠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洪智毅 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 周欣穎律師 被 告 陳澤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子鈺為原告游淑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游淑惠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4月11日死亡,林子鈺 依法為其繼承人,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按,是本件自應由林子鈺承受訴訟,惟其及被告等人均未聲明由林子鈺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林子鈺為原告游淑惠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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