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訴-1238-202411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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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8號 原 告 鍾秀佩 訴訟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被 告 吳純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 起訴,並經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並依規定報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