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DV-113-訴-1249-2025020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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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怡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靖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1月10日寄存於派出所,並經上訴人於同年1月13日受領,惟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送達登記簿、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答詢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