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V-113-訴-1333-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33號 原 告 楊崇賢 訴訟代理人 潘秀惠 被 告 楊惠卿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二、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 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原係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本息,嗣因原告於113年11月19日之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元本息,致本件訴訟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改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又本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2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上開改用小額程序之情形,爰定於114年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開辯論。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