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V-113-訴-1352-202411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2號 原 告 李彗菁 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律師 被 告 蘇柏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本息,嗣於民國 113年11月7日減縮請求之本金為30萬元,經核減縮後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