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DV-113-訴-136-2024101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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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宣儀 訴訟代理人 王冠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圓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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