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訴-1382-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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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2號 原 告 游抒祁 被 告 洪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 0萬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表明僅請求被告給付30萬5,760元,而為訴之聲明減縮,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50萬元以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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