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V-113-訴-1386-20250310-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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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唐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上訴人聲明第 2項、第3項之請求權不同,兩者間無選擇或競合之關係,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併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34,333元【計算式 :394,333元+140,000元=534,333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1 1,130元。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如未依 限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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