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V-113-訴-1394-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曉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玉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 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萬1,5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