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V-113-訴-1416-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朱加程 被 告 莊竣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莊竣宇、陳弘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3至5、11頁),嗣於民國113年12月8日當庭撤回對陳弘宇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見本院卷第27頁),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可預見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 用,因該門號之申辦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可能成為詐欺集團行騙他人之犯罪工具,並藉此躲避檢警查緝,竟仍基於縱有人持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故意,以1,000元代價,於112年4月10日某時許,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南華直營服務中心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於不詳時、地將所上開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戴」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原告於112年5月29日18時45分許前某時,在FB上點按「可以免費領取飆股,獲利很好」之廣告介面後,與LINE暱稱「許娸雯」、「羅安琪」、「源通專線NO.108號」互加為好友,並下載由「羅安琪」提供之「源通投資」APP,「羅安琪」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允予投資,而與「源通專線NO.108號」相約於112年6月7日址設台中市○○區○○路0號之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門口面交投資款。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於112年6月7日13時6分許起,持用本案門與原告聯絡有關見面事宜,原告則於同日14時30分許將80萬元交付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嗣原告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被告交付本案門號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被告侵害行為與原告財產權受害間具有因果關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次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僅以幫助之故意,對加害行為之實施提供助力,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幫助人固與受幫助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其責任範圍仍以幫助人可預見其助力所得造成損害之範圍為限。  ㈡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8號刑事 判決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得相關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真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結果,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依首開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所受損害80萬元,核無不合,而得准許。  ㈢又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已於113年7月29日合法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13頁),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合法有據。 三、據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80萬元,及自113年7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四、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