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3-訴-1434-20250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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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 告 王懷軒 被 告 吳泰鋒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4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 訴,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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