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DV-113-訴-1476-2025010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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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被 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被 告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關於「劉美寸」之記 載應更正為「劉美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