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V-113-訴-15-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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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吳辰龍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被 告 葉惇娟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藍玉傑律師 被 告 劉永銘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87年9月18日結婚至今, 並共育3子;被告丙○○則為原告與乙○○兒子之高中數學老師,丙○○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被告自110年6月初至110年9月底,2人間陸續以電話、簡訊、視訊進行調情,其中一次於110年9月初至9月8日以前電話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被告間有嚴重違反男女交往分際之親密往來行為,共同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破壞原告家庭生活,致原告苦心經營之多年婚姻生活破碎而承受相當大之精神痛苦,顯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又原告與乙○○婚姻關係仍存續,依民法第143條規定,權利並未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分別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乙○○辯以:伊於110年1月間曾發現原告與診所員工有婚外情 ,伊因此大受打擊,丙○○注意到伊身心狀況低落而適切給予鼓勵。被告間關係僅止於學生家長與教師、朋友間,被告從未私下見面,遑論交往,原告所述均屬不實,伊爭執原證4之形式上真正,無法確認是否為伊的聲音。被告間之交流皆屬關懷與閒聊,並未逾越普通朋友間之一般社交行為,原告在伊房內裝設竊聽設備方式,竊錄通話內容,並將關懷與閒聊惡意曲解並渲染為不正常往來關係。縱原告主觀上認為乙○○有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惟原告於110年7月間即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本件起訴已逾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2年時效,原告之請求無理由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丙○○則以:原告於110年7月11日即已知悉其所指述被告侵權 行為之情節至少1月餘,原告卻遲於112年8月30日始向本院訴請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顯已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伊否認原證4錄音之形式上真正,其中男聲並非伊的聲音,且被告間之聯絡,皆出於對原告一家人親切熟稔之態度而往來,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意思及行為,亦未曾以電話調情、表示愛意等語為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見訴字卷第113至114、157頁 ):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與乙○○於87年間結婚,現仍為夫妻,2人並育有3子。  ⒉丙○○為原告與乙○○兒子之高中數學老師。丙○○認識乙○○時, 即知乙○○為有配偶之人。  ⒊原告曾於110年7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寄給丙○○電子郵件主張 其與乙○○間有婚外情。  ㈡本件爭點:   ⒈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⒉被告有無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  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⒈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兩造就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一事有爭執,依上揭說明,自應由被告對此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丙○○部分:  ①查兩造不爭執原告曾於110年7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寄給丙○○ 電子郵件主張其與乙○○間有婚外情乙事(兩造不爭執事項⒊),參諸原告於上開時間所傳送予丙○○之數封電子郵件內容,原告表示「劉老師你躲避我不是辦法,打電話給我。我們來談一談是男人總該面對091******2(電話號碼詳卷)」、「既然您不願意面對,我只好和您太太聯絡了,我診所有您臺灣的聯絡資料」、「您不是很喜歡看我老婆穿性感睡衣?要不要我傳幾張裸照給你?」、「我1個月前就知道這件事了,忍了1個月,那你就知道這1個月來我收集多少資料」、「還有,惇娟去溫哥華如果有和你見面,我一定會知道,不要不相信我的能耐」、「小弟再強調一次,如果有發現你們私底下還在傳訊息,或是有私下見面。那您將會承擔失去工作的風險…」、「…那遊戲規則還是由我來定就照之前,你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封鎖葉,還在持續不斷傳訊息,那我只好採取行動」等語(見訴字卷第129至135頁);復查原告另於同年9月9日17時55分許傳送電子郵件予訴外人即丙○○任職學校之校長Mr. Antony(下稱Antony先生),郵件以「丙○○之醜聞(About YM Liu's Scandal)」為標題,大致內容為:原告發現過去6個月裡,乙○○經常半夜在房間講電話,每次持續2小時,原告無意中聽到調情對話,決定錄下當證據,原告並請求Antony先生詢問丙○○是否有於電話中向乙○○表示「我愛你」、「我很愛你」、「我想你」及「是否有要求乙○○打開視訊鏡頭並拉下性感睡衣供其觀賞,並回覆妳現在不露給我看,等妳來加拿大時我一樣可以看到它」【…What happened was for the past six months,I found that my wife,Margaret Yeh(Tun-Chuan Yeh) often talked on the phone in the room with the door locked in the middle of the night and the conversation would last for twohours every time. I overheard flirty conversations,which I decided to record as evidence.…⒈Please ask YM Liu "Do you admit saying "I love you","I love youvery much", and"I miss you" to my wife over the phone?"…⒊Please ask Y M Liu "Do you admit asking my wife to turn on the video camera to show herself in sexy lingerie? When you took a step further and asked my wife to lift off her lingerie, my wife laughed andsaid no, and your response was"It's alright. When you come to Canada, I will be able to see it anyway?"】等語,有電子郵件畫面擷圖存卷足佐(見審訴卷第13頁)。  ②又證人甲○○到庭具結後證稱:原告跟我說乙○○有在加拿大跟 劉老師的事情,我不知道劉老師全名,我也沒看過劉老師,原告說劉老師跟乙○○在加拿大有男女情愫關係,原告說他有錄音到一些事,但他沒有給我聽過錄音,也沒有看過,這是110年7月22日左右之事,原告請我查丙○○資料,但我無法幫忙,因涉及個資問題等語明確(見訴字卷第287頁),並提出其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附卷可參(見訴字卷第299至335頁),觀諸上開證人甲○○所提出與原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其中原告提及「(7月28日週三)…同一時間她和劉老師在電話中濃情蜜意並計畫一起去加拿大旅行。她說她很期待很期待這次旅行」(見訴字卷第305頁)、「我雖然沒有抓姦在床,但是他們的對話已經夠鹹濕夠勁爆了」(見訴字卷第309頁)、「他們在電話中原本就計畫暑假要去加拿大旅行,其中有一站就是在靠近北極的城市還說要在那邊的旅館住3天」(見訴字卷第323頁)、「天天半夜熱線到清晨3點,已經很久了,只是我才錄到2個月」(見訴字卷第333頁)、「(8月4日週三)葉家的人跟您說我在編故事在胡思亂想。1個月後我會讓劉老師丟掉工作,來證明我是不是在編故事胡思亂想」(見訴字卷第335頁)等內容;再者,參以原告曾於110年7月21日傳送其寄予丙○○信件(內容含有「…溫哥華補教名師丙○○搞上南部名醫老婆…視訊空愛錄音檔曝光…你們的事情壹週刊非常有興趣報導…」等文字)之擷圖予乙○○在加拿大之友人,並向該名加拿大友人表示:我警告他再不出來面對我要媒體曝光等語,原告於同月26日亦向該名加拿大友人表示:我等開學再寄件,我會寄給wpga校長等語,有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236、238頁)。  ③參諸前揭原告發送予丙○○、Antony先生之電子郵件內容及原 告與證人甲○○、乙○○在加拿大友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原告於110年7月至9月間所陳述內容經核與如附表所示對話錄音內容甚為相符,況原告亦表示目前其所持有之乙○○外遇錄音檔案僅有原證4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843號相證2錄音檔,無其他錄音檔可提出(見訴字卷第363頁),則堪認被告主張原告所提出原證4應於110年7月間以前即已錄製乙情,當屬可採,原告主張原證4係於110年9月初至9月8日以前始錄製,應不足採。  ④基上,原告於110年7月14日以前即已錄製原證4錄音檔案,且 已傳送數封提及錄音檔內容之電子郵件予丙○○,無論原證4是否為丙○○與乙○○之通話錄音,原告所主張之對丙○○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屬可行使狀態(原告已知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依民法第128條規定,自原告得請求時起,消滅時效即開始起算。本件原告復未舉證證明丙○○於110年7月14日後仍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舉,從而,原告遲至112年8月30日始具狀對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見審訴卷第7頁),原告本件對丙○○起訴部分顯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丙○○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即屬有據,原告已不得對丙○○再為本件所主張連帶損害賠償之請求。  ⒊乙○○部分:按所謂時效不完成,乃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 有不能或難於中斷時效之事由,而使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請求權人得於此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之制度(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497號判決要旨可參)。復按民法第143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此係因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有之權利,為維持家室和平,往往忽略權利之行使,故其時效雖不停止進行,惟於其間時效不完成,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須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滿1年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判決可資參照)。足見夫妻間之權利,縱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仍有1年期間時效不完成,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更無時效完成之理,是夫妻間之婚姻關係若仍存續,夫對妻或妻對夫之請求權,即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準此,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時效行將終止之際,婚姻關係仍存續者,時效期間並無終止可言,必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猶豫期間)內,時效始完成,倘權利人於該期間內行使權利,仍得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查兩造不爭執原告與乙○○間之婚姻關係仍存續(兩造不爭執事項⒈),並有原告及乙○○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無因時效完成而使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問題,乙○○主張時效抗辯,應非足採。  ㈡乙○○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如配偶確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他方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可認屬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又倘配偶之一方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該第三人亦明知而與之共同為該行為,則其二人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⒉經查,原告主張乙○○有侵害配偶權行為乙情,業據其提出原 證4錄音檔(部分譯文內容即如附表所示)在卷可佐(見訴字卷第91至99頁)。乙○○固否認原證4之形式上真正,惟查,乙○○訴訟代理人就少家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843號相證2錄音檔內容與本案原證4檔案內容相同一事,並不爭執(見訴字卷第275頁),而乙○○代理人於少家法院審理112年度家護字第1843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時稱:相對人所提相證2是跟劉老師的對話,我們自己有聽過對話內容,錄音是很不清楚的,很多劉老師講的話是不清楚的,譯文部分是對造片面製作的,(但相證2的譯文中,聲請人陳述「好想你」等語以及其他經相對人特別標明部分確實可以聽出譯文內容正確,就此有何意見?)之前聲請人有表示,她有幾年都在加拿大生活,或是會說好想加拿大那邊的生活,但是實際上並沒婚外情的情況,也從未跟對方單獨見過面等語,有少家法院112年10月24日訊問筆錄存卷可參(見訴字卷第148頁);且證人甲○○於本案審理中到庭具結作證時,經當庭聆聽本院播放原證4光碟32分03秒以後、36分10秒至全部譯文完畢之檔案內容後,證稱錄音中女聲為乙○○之聲音無訛(見訴字卷第290頁);再者,乙○○曾於110年7月21日至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身心科看診,自陳「…前一陣子跟孩子在加拿大的老師談得比較深,自陳是〝精神出軌〞,但他的任何對話都被先生用木馬程式監控和側錄,而先生在上星期六(7/17)就用這事對他威脅和在孩子面前提…」等情,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門診病歷記錄單附卷可查(見訴字卷第149頁)。復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3項、第4項規定甚明。而本件原告提出原證4以主張乙○○侵害其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事實,乙○○於本案中一再否認原證4之錄音為其聲音、否認形式上真正(見訴字卷第138、213、292頁),是有訊問當事人乙○○以釐清事實之必要,本院已通知乙○○本人應於同年9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進行當事人訊問程序,然乙○○於113年8月30日委由訴訟代理人具狀表示「…本身為加拿大公民之乙○○為就近照料未成年子女與處理加拿大訴訟事宜,並不在國內因而屆時將無法到場,特狀請准予取消該次當事人訊問程序…原告聲請當事人訊問應無必要」等語(見訴字卷第265至266頁),嗣於113年9月18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拒絕陳述(見訴字卷第273頁),其訴訟代理人嗣於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亦稱「乙○○要在加拿大照顧小兒子,無法到庭」等情(見訴字卷第292頁)。因此,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原證4錄音檔內女聲確實為乙○○之講話聲音無誤,乙○○否認原證4形式上真正,殊無可採。  ⒊綜觀如附表所示原證4錄音部分譯文內容,乙○○與另一男聲通 話時間非短(達半小時以上),期間雙方一再互訴「很(好)想你(妳)」,乙○○並於穿著睡衣情況下開啟部分鏡頭視訊,雙方尚討論外出旅行、將來一起洗澡等事,用語與一般熱戀交往中男女堪稱無異,談話內容顯甚親密,乙○○與通話對象之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社交往來範圍行為,客觀上亦足以使人認定乙○○與通話對象之往來密切,堪認已逾越一般有配偶之人與異性社交往來之正常情誼。從而,乙○○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110年7月14日以前某時為如附表(即原證4)所示之逾矩行為,且依通話內容,該次應非乙○○與該名異性第一次親密通話,依社會一般通念,已足以破壞夫妻婚姻關係中,配偶應負之誠實義務,亦足動搖原告與乙○○夫妻間親密、排他關係,並影響彼此間相互扶持之圓滿生活,自屬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屬侵害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無誤,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㈢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經查,乙○○與異性間所為如附表所示通話往來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業如前述,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本院審酌卷附原告、乙○○各自陳報之學經歷、職業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維護兩造隱私、個資,爰不詳述,見審訴卷第31、58頁、第189頁證物存置袋),以及乙○○所為如附表所示不當男女情誼之期間長短(原告無提出證據證明乙○○於原證4之後尚有其餘與異性不當通話或視訊等侵害配偶權行為)、加害情節(僅以電話通話、視訊,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通話所述內容有實際付諸行動)、致原告精神上受有之痛苦程度等各種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⒉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 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除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又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76條、第280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連帶債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他債務人既同免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人為給付時,即應將已罹於消滅時效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先行扣除,不問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為抗辯,而異其法律效果,始能避免他債務人於給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及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利益之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1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4號判決參照)。查原告亦主張丙○○對於與乙○○通訊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又原告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業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2年時效乙情,業如本院前所認定,本件乙○○與丙○○間未有約定責任分擔之證據,則其等內部間應平均分擔各2分之1義務,丙○○就其應分擔部分5萬元(計算式:10萬÷2=5萬)既因消滅時效完成,乙○○就此部分亦同免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乙○○連帶賠償金額,扣除丙○○應分擔額5萬元後,乙○○應給付5萬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理。  ㈣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乙○○之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9月20日送達於乙○○(見審訴卷第25頁),因此,原告併請求乙○○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5萬 元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分別定有規定。查本院前開所命乙○○給付之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為5萬元,並未逾50萬元,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並就乙○○聲請免為假執行之部分,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原告所提出主張為被告間對話之原證4錄音部分譯文,出 處:訴字卷第91至98頁): 原證4錄音部分譯文內容 (錄音00:02:17) 女:好想你喔! …… 男:(小聲)妳現在躺在床上? 女:你怎麼知道我躺在床上?齣呦〜 男:我想也知道,乾〜我看沒看到妳…(模糊) …… 男:要不要開視訊? 女:(咯咯笑)你又要給我開視訊?這樣很不安全耶! …… 女:沒有〜沒有、(咯咯笑)你突然這樣子〜突然〜齣〜知道我躺在床上就要趕快用視訊〜 …… (錄音00:08:33) 男:妳穿白色的睡衣呦〜 女:(咯咯笑)我每一件的睡衣都不一樣。 男:對呀,我今天看到的白色睡衣… 女:因為裡面,裡面是透明的,那因為他剛帶我下去,所以就只穿一件(咯咯笑)〜 男:沒有穿…裡面妳要穿就要配一件外套。 女:妤想你喔〜 男:我也很想妳呀~(模糊) ……     男:好啦〜好啦〜要開視訊…看到我有開心? 女:是很開心〜    …… 女:……你還會每天打給我嗎? 男:當然會阿!只要一有機會我就打給妳。只要一有機會。 女:謝謝你,好想你〜 男:妳包那麼緊幹嘛? 女:我就怕你亂看(咯咯笑)〜 男:妳把那個被子拉開啦… 女:不行啦!不行啦!我也只是旁邊那個…那個…那個被子一打開,就什麼都看見了,不是,那個是一個…只能蓋我肩膀,被子一打開甚麼就都看見了。你真的是〜真的是〜專挑這個時候(一直笑)。 男:我怎麼知道。 女:還要我把被子…我那個中間一打開就… 男:妳慢慢拉嘛〜 女:不行啦〜不行啦〜那個一拉下來就什麼都看見了啦!反正,矮油〜你知道我睡覺,我睡覺我沒有辦法穿很多衣服,因為我的皮膚會受不了很癢,就是我要很好的棉被,然後我會穿很少,因為一直蕁麻疹,然後只要…所以就是起來只能就是穿…類似一件上衣。 女:對欸,那你躺在床上的時候,你一定是… 男:就都脫掉阿。     …… 男:如果哪天妳來的時候…我們要一起去洗澡〜 女:(笑)你說的喔〜 男:對呀〜 女:(笑)你說的喔〜我很想很想跟你去旅行,因為我覺得你一定是很會探索〜然後就… …… (錄音00:24:20) 女:你要帶我去旅遊呦〜你要帶我去旅行嗎? 男:對阿… …… 男:妳還沒有把棉被打開? 女:(一直笑)不能開不能打開〜 男:反正早晚我也會看到,妳來的時候我一樣會看到。 女:(咯咯笑)我很想你,很想你〜很愛你 男:我也很想妳〜     …… 女:你說如果我飛加拿大…你要帶我去旅行喔? …… 男:對阿對阿〜只要有機會我就帶妳去啊〜 女:就在加拿大…就是…離開家就是為了回家~ 男:離開家就是為了回家? 女:離開家是為了回家〜我離開家是為了回家!回加拿大的家〜 …… 女:那3天,3天1,000多塊。 …… (錄音00:32:03) 男:或是air B&B…air B&B是可以住2個人沒錯。 女:我的房子之前就是做air B&B,你知道嗎?我的房子…而且弄得很漂亮,那是住4個月… 男:我知道,可是妳那時不在加拿大,妳在診所。 女:沒有辦法。 …… (錄音00:36:10) 女:看吧〜 男:訊號是不是不太好? 女:對呀〜看到了嗎?(意指已開鏡頭) 男:有阿,漂亮耶! 女:另外一半不能…不能開,開了就全開了(笑)。 男:沒關係,反正早晚會看到,對不對? 女:最好是(一直咯咯笑)〜矮油,好啦~我要跟你說byebye了,下次不要這樣子,人家躺在床上的時候就打來〜(撒嬌聲)很想你〜好想你 男:妳就想說我在妳旁邊睡著抱著妳,我也很想妳。   …… 男:我想要和妳一起洗嘛!妳來的時候我們一起洗澡! 女:好〜我等那一天〜我等那一天〜 男:親一個(親吻聲)好想妳。 女:好想你,by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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