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3-訴-1509-202503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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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陳紀蓉 被 告 魏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 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 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 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5萬8410元,及其中 17萬9115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8萬3004元,及其中17萬9115元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計算之違約金,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