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V-113-訴-1521-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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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1號 原 告 史鳳鑾 被 告 黃芯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   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   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   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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