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V-113-訴-1681-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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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綵羚 訴訟代理人 呂喬慧律師 被 告 黃娟瑜 訴訟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十一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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